第八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,产生社会生活噪声,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、业主委员会、物业服务人、有关部门依法劝阻、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,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、工作和学习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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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这一点在同城约会中也有详细论述
无独有偶!我的一位媒体朋友、作家褚朝新,也收到了秭归果农的恳求,年富力强的他,毫不犹豫地从湖南长沙,踏上了赴湖北秭归的征程。
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: